高雄市陳姓男子騎機車違規打手機經員警攔下開單,因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寄給他後直接騎機車離去,員警加罰他不服稽查取締,法官認為,員警可在罰單上加註拒簽視為送達,不影響警方取締違規,難以據此認定不服取締,判決撤銷這部分罰單,但騎機車打手機仍須罰,可上訴。法官表示,依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規定,不服稽查取締事實認定,必須經攔停稽查,且有拒絕出示證件或其他足供稽查文件、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、藉故叫囂達妨害公務、以消極行為不服稽查、警察以警鳴器、警笛、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,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,方得舉發。法官說,陳依員警指揮停靠路邊,並提供其身分證字號以供查核無誤,實難認定有何拒絕接受稽查的情形;員警請陳簽領罰單,屬送達程序,陳拒絕簽領,員警自可依法加註拒絕簽收的事實即視為送達,不影響稽查取締,因此判決撤銷。判決表示,陳姓男子今年1月5日晚上騎機車經新興區民生路與自立路口,因違規使用手機打電話,經新興分局員警攔下取締,陳告知身分資料,經員警查證無誤後開單,陳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郵寄給他,隨即要離機車離開,經另一名員警攔阻,陳說明已告知身分資料後離去。警方認為,陳雖提供身分資料無誤,但在員警尚未完成開單前,丟下一句「 開起來用寄的」就直接離去,且不聽制止,再加罰「不服稽查取締」,可罰款900元至1800元,陳事後接獲罰單,發現挨罰不服取締,提告要求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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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陳姓男子騎機車違規打手機經員警攔下開單,因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寄給他後直接騎機車離去,員警加罰他不服稽查取締,法官認為,員警可在罰單上加註拒簽視為送達,不影響警方取締違規,難以據此認定不服取締,判決撤銷這部分罰單,但騎機車打手機仍須罰,可上訴。法官表示,依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規定,不服稽查取締事實認定,必須經攔停稽查,且有拒絕出示證件或其他足供稽查文件、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、藉故叫囂達妨害公務、以消極行為不服稽查、警察以警鳴器、警笛、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,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,方得舉發。法官說,陳依員警指揮停靠路邊,並提供其身分證字號以供查核無誤,實難認定有何拒絕接受稽查的情形;員警請陳簽領罰單,屬送達程序,陳拒絕簽領,員警自可依法加註拒絕簽收的事實即視為送達,不影響稽查取締,因此判決撤銷。判決表示,陳姓男子今年1月5日晚上騎機車經新興區民生路與自立路口,因違規使用手機打電話,經新興分局員警攔下取締,陳告知身分資料,經員警查證無誤後開單,陳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郵寄給他,隨即要離機車離開,經另一名員警攔阻,陳說明已告知身分資料後離去。警方認為,陳雖提供身分資料無誤,但在員警尚未完成開單前,丟下一句「 開起來用寄的」就直接離去,且不聽制止,再加罰「不服稽查取締」,可罰款900元至1800元,陳事後接獲罰單,發現挨罰不服取締,提告要求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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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姓車主將車停放在店家門口,雖未違規但仍被警方開單。圖/記者廖炳棋翻攝

台北市梁姓男子要出國五天,他將愛車停在台北市永康商圈巷弄內專賣沉香與茶葉的「真剛堂」店家門口,儘管車輛停放位置未劃紅線,但因為車輛擋在店家門口,造成店家人員與顧客出入不便,一開始「真剛堂」陳姓店主留紙條示意:「怎麼不留電話?」數天過去車主都沒出現,陳姓店主氣得踹車報警,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,「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者」拖吊車輛開單告發。不過梁姓男子回國後發現車輛被拖,車輛也因被踹造成凹陷,氣得控告陳姓店主毀損,雙方因此打上官司。陳姓店主向警方表示,這個月十五日下午他外出用餐,回來後發現一輛車停放在店門口,他找來里長與警方到場,卻因為現場未劃紅線不是違規,因此他只能留紙條:「怎麼不留電話?」提醒車主。誰知車輛一停數天,警方查閱車輛資料,發現車輛屬於公司車,輾轉聯絡後才知道梁姓車主出國,公司職員也無法聯繫。陳姓店主等到第三天忍無可忍,又在車輛留下:「你是一位惡質的人」、「妨礙了我的自由」等字句紙條,又氣不過踹了車門幾腳造成車門凹陷。這個月十九日,轄區大安警分局認為梁姓車主停車行為,的確妨礙店家出入,因此開單拖吊;梁姓車主回國後要員工替他取車,員工發現車輛毀損,調閱監視器發現陳姓店主踹車,因此告上警局。陳姓店主知道車主提告後,表示自己開店四年多都沒有碰到這種事,他懷疑對方堵住店家門口行為相當惡質,如果對方不撤告,他也要反告對方妨礙自由及要求賠償營業損失。

陳姓店主受不了店家門口被堵,在梁姓車主車輛張貼紙條。圖/記者廖炳棋翻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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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姓車主將車停放在店家門口,雖未違規但仍被警方開單。圖/記者廖炳棋翻攝

台北市梁姓男子要出國五天,他將愛車停在台北市永康商圈巷弄內專賣沉香與茶葉的「真剛堂」店家門口,儘管車輛停放位置未劃紅線,但因為車輛擋在店家門口,造成店家人員與顧客出入不便,一開始「真剛堂」陳姓店主留紙條示意:「怎麼不留電話?」數天過去車主都沒出現,陳姓店主氣得踹車報警,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,「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者」拖吊車輛開單告發。不過梁姓男子回國後發現車輛被拖,車輛也因被踹造成凹陷,氣得控告陳姓店主毀損,雙方因此打上官司。陳姓店主向警方表示,這個月十五日下午他外出用餐,回來後發現一輛車停放在店門口,他找來里長與警方到場,卻因為現場未劃紅線不是違規,因此他只能留紙條:「怎麼不留電話?」提醒車主。誰知車輛一停數天,警方查閱車輛資料,發現車輛屬於公司車,輾轉聯絡後才知道梁姓車主出國,公司職員也無法聯繫。陳姓店主等到第三天忍無可忍,又在車輛留下:「你是一位惡質的人」、「妨礙了我的自由」等字句紙條,又氣不過踹了車門幾腳造成車門凹陷。這個月十九日,轄區大安警分局認為梁姓車主停車行為,的確妨礙店家出入,因此開單拖吊;梁姓車主回國後要員工替他取車,員工發現車輛毀損,調閱監視器發現陳姓店主踹車,因此告上警局。陳姓店主知道車主提告後,表示自己開店四年多都沒有碰到這種事,他懷疑對方堵住店家門口行為相當惡質,如果對方不撤告,他也要反告對方妨礙自由及要求賠償營業損失。

陳姓店主受不了店家門口被堵,在梁姓車主車輛張貼紙條。圖/記者廖炳棋翻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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