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陳姓男子騎機車違規打手機經員警攔下開單,因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寄給他後直接騎機車離去,員警加罰他不服稽查取締,法官認為,員警可在罰單上加註拒簽視為送達,不影響警方取締違規,難以據此認定不服取締,判決撤銷這部分罰單,但騎機車打手機仍須罰,可上訴。法官表示,依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規定,不服稽查取締事實認定,必須經攔停稽查,且有拒絕出示證件或其他足供稽查文件、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、藉故叫囂達妨害公務、以消極行為不服稽查、警察以警鳴器、警笛、喊話器呼叫路邊停車,仍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或逃逸者,方得舉發。法官說,陳依員警指揮停靠路邊,並提供其身分證字號以供查核無誤,實難認定有何拒絕接受稽查的情形;員警請陳簽領罰單,屬送達程序,陳拒絕簽領,員警自可依法加註拒絕簽收的事實即視為送達,不影響稽查取締,因此判決撤銷。判決表示,陳姓男子今年1月5日晚上騎機車經新興區民生路與自立路口,因違規使用手機打電話,經新興分局員警攔下取締,陳告知身分資料,經員警查證無誤後開單,陳拒絕簽領罰單,叫員警郵寄給他,隨即要離機車離開,經另一名員警攔阻,陳說明已告知身分資料後離去。警方認為,陳雖提供身分資料無誤,但在員警尚未完成開單前,丟下一句「 開起來用寄的」就直接離去,且不聽制止,再加罰「不服稽查取締」,可罰款900元至1800元,陳事後接獲罰單,發現挨罰不服取締,提告要求撤銷。1DA5BB66426584C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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